3.《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在3.2節對“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的定義為:“ 對建設項目建設和運行期間發生的可預測突發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為破壞及自然災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泄漏,或突發事件產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質,所造成的對人身安全與環境的影響和損害,進行評估,提出防范、應急與減緩措施?!?/div>
在4.1節中明確:“環境風險評價與安全評價的主要區別是:環境風險評價關注點是事故對廠(場)界外環境的影響?!?/div>
環境風險評價在預測時只預測有毒有害物質在大氣、水中的擴散。意思就是說環評不管熱輻射、沖擊波等安全問題。
現在一出了事故就先問責環評,簡直沒道理。歸根道理還是環評管得太寬,而且現在環評信息非常公開,一出了事隨便搜索就是環評。
產業政策是發改委的,不要寫在環評報告里面,在接環評的時候如果沒發改委沒立項或備案,就不接嘛;
規劃符合性分析,不要寫在環評報告里面,在接環評的時候如果沒有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就不接嘛;
社會穩定性分析,不要寫在環評報告里面,社會穩定是治安問題;
水土保持方案,不要寫在環評里面,這個是水利(水務)部門的管的;
安全問題,不要寫在環評報告里面,這個是安監部門管的;以后在環保報告里面寫清楚環評和安評的區別,交代爆炸產生的沖擊波、熱輻射對人和建筑等的危害需要進行進行安全評價,環評只管泄漏或爆炸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的影響,提出防范和處置措施。
4.現在環評報告書中尤其是化工報告書中,風險篇章太復雜、冗長,寫的很虛根本沒有實用,而且安全部分已經有安評了,環評部分就應該精簡這部分,據我所知,想這些風險預測,有的安評報告里都沒有。
5.因為環評被某組織折騰的非要全本公示,而安評不用,這就是最大的區別。
6.其實關于這個討論一直很多,希望有權威的文件來規范一下,普及一下,讓更多的業內人達成共識。不要讓安評和環評哪個都喊冤。記得上次有個鋁粉塵爆炸的事故,主要處理的是安監局的人員。
7.不管安評還是環評,都要求企業按照規程來操作,但實際企業怎么做,這兩個報告都無法去監督啊,違規操作多了,事不就出了么。媒體還大問,當事企業如何通過環評的?發生爆炸誰想啊,但是爆炸的原因和環評一點關系都沒有?。?!
8.現在審環評的偽專家太多,說是專家庫隨機抽取,實際都是靠人際關系,總是那幾個人在審;提出的意見與項目實際嚴重不符,埋個地下管線說對動物造成阻隔,管線穿越濕地保護區150m(注:全是人工水田)說對保護區有較大影響,做了影響專題并經該保護區主管部門(林業廳)審查批復,則要求由環保廳生態處重新審查,你解釋他們則說你強詞奪理,頂撞專家;上個供水項目要求做退水影響預測,預測到2030年,那時的用水結構、產業布局只有神仙能說清楚;打個隧洞問你地質條件如何?什么巖性?能不能成洞?難道工程方面的專家都是白癡?環評專家關注工程可能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就足夠了!水生態調查河流中只有鯽魚、鯉魚、鯰魚等常見魚類,審查要求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投資800多萬,日常運行管理還需很大一筆費用,難道買魚苗放流就不可以嗎?環評管得越來越寬,要求越來越不切合實際,本子編的越來越厚,水資源論證、水保方案、移民安置、社會穩定統統納入,面面俱到,不找你找誰?真心地希望環評能回歸自身,關注項目可能引發的主要環境影響上來!
9.《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中明確了倉庫與周邊防護距離。大中型危險化學品選址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地域。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筑、交通干線、工況企業等距離至少1000米。業主、政府、環評、安評,你們怎么執行的?追責是減少事故頻發的有效手段!
10.這個項目如果讓我接手的話,對于風險章節我肯定會首先分析風險源,然后根據火災爆炸事故模型預測死亡、重傷、輕傷、財產損失等半徑,然后根據計算結果提出相應措施。然后接下來的情況會是:專家評審會,專家說:風險半徑怎么這么大,不好過??!。。。。改?。?!然后我默默的去改了,緊接著出現“曾論證起火爆炸可能性,稱“不會對環境和周邊人員產生顯著影響”。。。。。然后爆炸了。。。。然后。。。沒然后了。。。其實我感覺跟環評有一定關系。最重要的是現實劇情應該和我想的應該八九不離十。
11.其實我有一個疑問,環評發展了這么多年(1978年至今),才有這么一小丟較專業的環評人,還不敢說自己很專業。安評才從什么時候有的?(2002年才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他們在這么段的時間里能夠培養出一批專業的安評人才嗎?能夠給企業一份正真地、有實際意義的安全評價嗎?找他們有用嗎?
12.應該來說,安全事故之后,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等,有可能產生破壞周邊環境的情況,這個東西如何去劃分界線呢?從空間和時間來說,安全事故在前,環境污染在后。環境風險評價也會對這些情況作出合理性分析。事故之后,大家往往會把目光投向環評,環評這個時候到了輿論監督的渦旋中。如果當初環評時,企業,環評單位,周邊居民都謹慎對待,發生危險和破壞的可能性也會大大降低,不是嗎。但是目前的現狀也只能如此,無所謂心態加上僥幸心理,事故早晚有一天會發生,就看運氣!環評是制度,執行制度的是人,否則環評只是一個程序而已,最重要的保護人民環境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作用沒有發揮出來?還是離城市遠些,離企業遠些,回老家農耕算啦?
13.中國有句古話:槍打出頭鳥。你環評什么的都嘚瑟的想出頭,不打你打誰?看過關于誠信超市的報道,不設置收銀員,全憑自覺,結果“賠的體無完膚”,說明在中國建立這種超市還不到時候,同理,公眾參與,調查的時候都是朝著小禮品去的,填完表領完禮品走了,回訪調查的時候,我不知道、我不同意,這不也說明公眾參與在中國現階段還不適合么?
14.環評和安評顯然都很重要,但是這件事情是否主要應該考慮日常監管問題?環評和安評做的再好,如果日常監管不到位,那還不是白搭。
15.有的個別評審人員將教材的內容原封不動搬來了。有的不分項目大小與所處環境,別的項目提什么,這個項目就提什么。有的將統計學上的結果不加分析直接應用于個體項目上了。有的將日常管理內容也要求在環評階段描述。有的退休后知識不更新,將已不屬于環評中的內容還要求。